费希特的权利演绎学说 ——贵州大学哲学学院 “国慧”哲学之光系列讲座(第一百三十六讲)成功开讲

所在栏目:新闻动态作者: 发布者:哲学学院 发布时间:2026-10-12浏览次数:15

费希特的权利演绎学说

——贵州大学哲学学院

“国慧”哲学之光系列讲座(第一百三十六讲)成功开讲


2026年10月9日下午,贵州大学哲学学院“国慧”哲学之光系列讲座第一百三十六讲于贵州大学思贤楼204会议室成功开讲。中山大学哲学系黄涛老师作了以《费希特权利演绎学说》为题的讲座。讲座由贵州大学哲学学院张柯教授主持。

黄涛老师指出,“法权”并非严格的学科概念,而是翻译Recht时兼顾“法”与“权利”的权宜表达。因此,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应更准确地理解为“自然权利基础”,其任务在于追问自然权利得以成立的前提。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自然法权基础》展开,其副标题为“依据知识学”,所以权利演绎以知识学为基础。黄涛老师主张应以该书导论立论,理性的本质是行动者与受动者同一;自我是返回自身的行动,它须外化指向非我再返回自身,故必然有一个非我,世界一定实在。

权利概念是“纯粹理性的一个原始概念”,是自我意识的条件。一个理性存在者如果不设定自己是许多理性存在者的一员,便不能把自己设定为有自我意识的理性存在者。权利不属于原子式的个体,而是自由存在者间的必然关系;权利概念内在即要求共同体,并与之同构。

黄涛老师重点分析了《自然法权基础》中权利演绎的五个定理。第一组讨论权利概念的演绎,前三条定理从自我意识条件出发,说明理性存在者必须有自由效用性,必须假定自身之外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并将自身置于确定的权利关系中;第二组讨论权利概念的适用性,后两条定理指出理性存在者必须拥有物质躯体,并须通过躯体受他人影响而继续规定自身,从而把权利关系落实到有躯体、相互承认的个体之间,甚至通过语言交流使相互承认具象化。

最后,黄涛老师对本次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权利演绎从自我意识的条件出发,由“返回自身的行动”这一自我概念推出权利,是真正形而上学的法哲学;须预设理性存在者互动的共同体,权利关系只存在于能产生自我意识的有理性存在者之间,故费希特反对动物权利、也否认死者享有权利;论证依据思维的必然性而非道德,法哲学与伦理学彻底分离;进入共同体是偶然的,但可以期待于人类这个有理性存在者的族类。

演讲结束后,张柯教授对黄涛老师的到来表达了衷心感谢。


参与讲座的老师与同学们,围绕主题积极发言提问,现场气氛热烈。

讲座结束后,学院师生与黄涛老师在会议室合影留念。


文字:韦亚飞

图片:韦亚飞

一审:张  柯

二审:梅其君

三审:黄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