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山路遥,良师为径”

所在栏目:学院动态作者: 发布者: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发布时间:2017-03-13浏览次数:282

3  8 日晚,由我校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伦理学硕士点创办的“‘书路清源’学术与文化邀请讲座”首次活动,在北校区人文楼 217 成功举办。本次“书路清源”的邀请讲座学者是我校龚晓康教授,他给我们带来了一场关于德里达哲学的思想盛宴——宽恕:作为“不可能”的“可能”。

作为关于学术与文化的长期系列活动,“书路清源”是由我校伦理学硕士点负责人宋君修博士策划、组织并联络所在学院和相关师生发起创办的。“书路清源”以“邀请讲座”的方式,旨在邀请不同领域的学者、专家、专业人士与同学们分享更丰富的专业知识、理论方法、观察心得和自身体悟等,以期开拓同学们的学问视野,提升学问品质,加深对哲学等各方面理论领域了解,并通过讨论和思想碰撞,激发同学们的理论思维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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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伊始,宋君修老师简要地解释了“书路清源”名称的来由:“书山有路勤为径”,以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他介绍说,这个名称的设想,既不显得过于厚重压抑,又灵活多样,巧妙契合了我们的生活和时代,旨在显示学术与文化之间的交融、探讨。

参加本次活动的除了哲学与社会发展研究院的郭晓林博士和张连富博士之外,还有伦理学硕士点的同学,以及看到活动海报或者闻讯而来的其它同学。

讲座中,龚晓康老师主要针对德里达在“宽恕”问题上的解构主义思维方法,分析了“宽恕”这一概念,将其还原为更细腻、更本质的内涵。他通过“纳粹屠杀犹太人事件”的社会思想影响的事例介绍,引出德里达关于“宽恕”的“不可能”和“可能”的思想,并从不能出于同情、交换行为或持有特定目的等几方面来讲述了“宽恕”的不可能性,最后指出达到“宽恕”的可能性在于他者的“差异”与“自由”决断的真正实现,从而超越自我的有限性并使受害双方得到解脱。

龚老师解释说,因为同情是一种同一性的运动,把他者纳入自我的一种行为,这显然不是真正的宽恕。要想有宽恕,就必须有绝对的、不可移植的差异,而这使得宽恕看起来成为不可能。“宽恕”的法语为“Pardon”,其中“Par”有“出于,由于”之意,“don”有“天赋、赠与”之意,因此可以理解为“出于天赋的赠与”。既是赠与,自是不需要回报的,所以宽恕不是一种交换性质的东西。宽恕不能有特别目的,因为“无论这个目的是多么的高尚,多么精神化”,一旦有了一个目的,宽恕就不再是纯粹的宽恕,也就是说,宽恕不再是宽恕本身。

龚老师总结说,他者的相异性是宽恕得以可能的本体论的依据。自者和他者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有对话的机会。宽恕超越法律与复仇的逻辑,因而属于“自由”的决断。因为宽恕不必遵循一定的规则,是主体“自由的决断”。宽恕超越了“罪罚相当”的原则。宽恕一个人就要取消对他的制裁吗?不是的。宽恕和法律是两回事。即使宽恕了某人,也可以把他送上法庭。宽恕并不影响法律的裁决。对于罪犯的宽恕并非鼓励犯罪,也不意味着一切罪行都将得到宽恕,也不是说我们应该容忍极端的暴力行为。宽恕通过接纳“他者”,实现对自我有限性的超越,是自我意识的完成及绝对精神的体现。宽恕对于受害者本身也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宽恕能使受害者走出阴影,并获得自我的解脱。宽恕不是要抹清对于罪恶的记忆。只有毫不保留地重建罪恶的回忆,才有可能避免罪恶的重复发生。

通过龚晓康老师娓娓道来的详实的正反对比分析和例证,同学们对“宽恕”有了更深刻全面的理解。在最后的提问和讨论环节,龚晓康老师对问题的回应,进一步引起了同学们踊跃的提问,例如: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宽恕的可能性是否存在着不同的标准?自者和他者的差异性是怎么体现宽恕的“可能”的?现在国内社会上婚外情现象日益增多,作为被出轨方即使无法彻底释怀,但因种种原因仍会选择忍气吞声,和出轨的伴侣继续生活,这是否意味着宽恕的力量减弱了?面对同学们热情的提问,龚老师也有很多很睿智的回应,例如:宽恕永远只存在于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第三者的宽恕只是因为同情的结果,并不能代表受害者的真实感受;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每个时代所能接受的事物存在差别,对于一个具体问题,宽恕的限度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就这样,同学与老师之间的一问一答,将整个讲座推到了高潮。而参加本次活动的各位老师也被浓郁的气氛所感染,纷纷加入这场专业而又不失趣味的讨论中。

今晚,也许注定了是一个不眠之夜。龚晓康老师的这场极具专业性的讲座,让同学们切身感受地明白了,看似深奥吓人的题目,却原来是这么贴近于生活。不知不觉间,讲座接近了尾声,但是大家仍然意犹未尽,并纷纷表示期待,以后能有更多类似这样内容丰富、见解深刻的讲座。



              撰稿:王策、张栋华(伦理学硕士点),胡莲(哲学15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