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大 学
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5〕45号)和《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贵大发〔2017〕119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我校研究生生源质量,吸纳优质生源,优化生源结构,设立贵州大学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
第三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要求开展初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完成本单位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1.评定条件:生源为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硕士毕业生、硕博连读已进入博士一年级的学生。
2.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12000元/生。
第九条 硕士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1.评定条件与等级
一等奖:本科毕业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研究生和贵州大学的本校推免生(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等奖:本科毕业于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推免生,本科为贵州大学且一志愿报考贵州大学的考生。
三等奖:本科毕业于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研究生。
2.奖励标准
一等奖奖励标准为15000 元/生;二等奖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三等奖奖励标准为8000 元/生。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不超过当年研究生新生总数的40%。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新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学杂费或未按时完成注册手续者;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者;
3.入学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入学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
4.未参加入学教育,或入学教育不合格者;
5.未履行请假程序擅自离校者;
6.评选时违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7.无故缺席校级活动累计达 3 次以上者;
8.其他不得参评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确定获奖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管理处)、研究生院复核,提交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获奖名单须在培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管理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管理处)、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无异议,报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新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规定的部门、机构反映。超过公示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隐瞒申报条件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艺术学门类和体育学一级学科的新生奖学金评定,由相应培养单位提交评选方案报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定,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管理处)、研究生院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1日起实施,原《贵州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贵 州 大 学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