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起源和落实——罗尔斯与孟子的正义论比较分析
——贵州大学“文科讲坛”2026年第31期暨哲学学院
“国慧”哲学之光系列讲座(第一百一十六讲)成功开讲
2026年5月12日下午,贵州大学“文科讲坛”2026年第31期暨哲学学院“国慧”哲学之光系列讲座第一百一十六讲,在贵州大学人文楼哲学学院217会议室成功开讲。本次讲座特邀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谢文郁教授主讲,题目为《正义的起源和落实——罗尔斯与孟子的正义论比较分析》,讲座由贵州大学哲学学院罗绂文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谢文郁教授以“正义秩序”为核心,系统对比了西方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中国孟子式正义观,梳理了两种社会秩序的不同建构逻辑与现实张力。他首先指出,西方正义秩序以陌生人社会为基础,其源于契约精神。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但进入社会后必须约束部分权利,由此产生“何种社会关系才是合适”的问题——希腊人以女神“狄刻”象征正义,其含义正是“合适”。西方近代契约论从洛克开始,他提出生命、财产、追求幸福这三大基本权利必须受宪法保护;霍布斯则反驳称人可以交出所有权利,不存在不可交出的基本权利。卢梭引入“契约权”概念,认为人有一种永远交不出去的权利——决定交出或收回一切其他权利的权利,这才是真正的人权,基于此人们有权在暴政下反抗。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系统化这一传统,提出“基本自由必须分配给每一位公民”,并以“无知之幕”作为达成普遍原则的方法。但谢文郁教授指出,基本自由实际上是由特定文化背景中的精英共识所界定,而非在“无知”中产生。他以伊朗族裔的“荣誉处决”实例,说明家族荣誉与美国个人生命权直接冲突;美国宪法加入持枪自由导致枪支泛滥,禁酒令曾被列为基本自由后又废除,表明基本自由是人为约定、随时代变化的。罗尔斯的理论一旦确立基本自由,就要强制分配给所有人,这正是“强迫自由”——西方对外输出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基础。

随后,谢文郁教授系统阐释了中国本土的正义观。他指出,中国的“义”即适宜、合适,起源于熟人社会。孟子提出“义自兄生”,认为合适与不合适的意识最早产生于兄弟、同伴之间的相处,而非父母与子女之间。通过榜样教化、礼的约束以及“权”(权变、权衡)的灵活运用,这种“义”的关系从家庭、宗族逐步向外推扩,形成一种由内而外、由亲及疏的秩序建构路径。例如孟子论“嫂溺援手”,认为救嫂子性命高于死守“男女授受不亲”之礼;论“舜不告而娶”,认为“无后为大”优先于“必告父母”之礼。这两例均体现了“权”作为礼与情冲突时的权衡方法。谢文郁教授强调,中国的正义观依赖教化与权变,而非西方那种强制分配基本自由的模式,两者形成鲜明对照。
谢文郁教授进一步提出,中国历代的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在主体上遵循思孟学脉,而非法家路线。宋代以后孟子被尊为“亚圣”,其思想深刻塑造了中国社会“以义为序”的基本结构。他同时指出,血缘继承制是传统儒家未能解决的根本难题——理想中的君主应由君子中产生,但血缘继承往往导致无能的统治者,这也是区分前现代与现代社会的关键标志。

在交流环节,与会师生围绕儒家教化与君主制度的矛盾、东亚朝贡秩序与日本近代“中华正统”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罗尔斯正义论与《旧约》伊甸园叙事可能的思想关联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谢文郁教授逐一回应。他指出,儒家理想中君主应出于君子,血缘继承是传统政治的顽疾;日本近代部分学者曾借“教化论”宣称自身继承了中华正统,成为侵华的思想工具之一;孟子思想通过“权宜”“情理”“教化”回应公共性问题,与西方以“无知之幕”为代表的抽象契约路径不同。

最后,罗绂文教授总结发言,他对谢文郁教授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并认为本次讲座立足中西思想经典,直面当代中国正义秩序的建构问题,视野开阔、逻辑清晰、贴近现实,为师生理解政治哲学与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启发。

讲座圆满结束后,各位老师与同学于贵州大学人文楼哲学学院217会议室内合影留念。

图文:樊容瑞
一审:罗绂文
二审:梅其君
三审:黄 梅
